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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培训:剖析海员发展十大措施

2010-02-22 11:06:43  来源:海员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  浏览46次 

      为提高海员素质,促进海员发展,落实部“三个服务”要求,解决海员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实施以下措施:


      措施一、开展海船海员考试网上申请报名,实施海船海员适任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09年全面实现海船海员适任考试随到随考。
实施海员业务电子申报,包括海员考试网上报名,以服务管理相对人,降低海员考试成本,降低海事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实施海员适任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对航海院校的计算机教室进行技术验收,用于海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为院校学生和海员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提高海员考试的效率。


      措施二、建立船长、船公司参与的海员适任综合考评机制,以海员综合素质确认海员适任。
      海员的职务晋升和申请适任证书须由任职船舶的船长、船公司提出考评意见,使海员任职表现和晋升挂起钩来,考评意见和海员的海上资历、安全记录、适任考试和评估结果一样作为海员职务晋升和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以海员综合素质确定海员适任。完善目前仅以考试定海员适任的做法, 实行海员任职表现与晋升挂钩,提高海员综合素质,遏制海员无序流动。
      因海员流动,船长和船公司左右不了海员的职务晋升,这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海员任职表现和职务晋升无关,干好干坏一个样,加剧了海员的无序流动。建立海员任职表现与职务晋升挂钩、船长和船公司参与的海员适任综合评估机制,把海员平时工作态度、业务学习、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海员晋升的条件,综合考评海员的适任。建立海员适任综合考评机制,一是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船舶的自身管理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石,海员晋升船长有表决权,有利于树立船长权威,维护船上各司其职、令行禁止的工作秩序;二是激励海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钻研业务;三是有利于完善公司海员管理,在保障海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培养海员的责任意识,增强海员的工作责任心,遏制海员无序流动。


      措施三、建立高级海员任职见习机制。
      目前我国除中远的船上有“驾助、轮助”外,其他所有船上均没设此职务,水手直接做三副,难以胜任驾驶台的**当班工作。近几年来,为降低航运成本,船上人员不断减少,港口作业效率提高和船舶周转加快,海员在港期间得不到休整,开航后疲劳驾驶的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因海员流动,船公司不愿安排见习,海员勉强上岗,海员素质整体下滑。此外,为加快海员队伍建设,我国的海员教育和培训规模正不断扩大,每年考取三副、三管轮就有一万多人,由于船上没有助理岗位和专门的实习舱室,准高级海员上船难、见习难,成为制约高级海员培养和推进海员发展的障碍。
      要求部分船舶最低配员中增加“驾助”和“轮助”,建立高级海员任职见习机制,进而解决船上的实习舱室问题,发挥船公司在海员见习和在岗培养作用,形成海员队伍的良性发展机制。因此,拟自2008年7月1日起,在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上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同时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在船实习期间应担任驾驶员助理或轮机员助理不少于6个月。


      措施四、加强海员评估(即海员实操考试),提高海员实操能力。
      依照STCW公约,海员考试分为适任考试和评估。长期以来海员评估一直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没有有效发挥评估的功能。在一些地方评估甚至流于形式,出现了海员适任考试的通过率不到50%,评估却100%通过的情况。加强海员评估工作,要统一评估大纲,统一评估规范,统一评估程序,统一评估考官管理。聘请企业船长、轮机长担任评估考官,建立海事、企业和院校三结合的评估员队伍,将海员工作需要充分体现在评估要求中,尽快解决海员“会考不会做”、“考取做不了”的问题,提高海员操作能力。


      措施五、取消院校学生先实操评估后理论考试的限制。
      航海实操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操。先实操评估、后理论考试不符合航海人才培养的客观实际,在实操评估前申请理论考试,学校可根据课程安排参加适任考试,可以教一门考一门,减轻学校教学一次考七门的压力,实现海员适任考试与航海教育有机结合。
      目前规定院校学生在评估完成后才能参加适任考试,学生只能在毕业前申请适任考试,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投入大量精力“对付”海员适任考试。为改变这种应试教学现状,结合海员教育和培训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允许学生评估完成前分几次参加适任考试,将海员适任考试和航海教学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强院校的实操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措施六、规范函授培养模式,为普通海员晋升建立渠道。
      考虑到海员教育和培训实际操作性很强,一直没有允许航海专业的函授学生参加海员考试。但这些学生在完成航海专科以上的函授教育后,一直从事海员职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允许他们通过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后加入高级海员队伍。要求今后函授生必须是在职海员,为普通海员晋升建立渠道,鼓励普通海员在岗成材,延长其职业生命;要求对函授生有一定的在校学习时间,以满足海员职业要求,提高函授培养质量。
      措施七、开展教师培训,提高专业教师教学水平。
 

      航海教育和海员培训师资严重短缺是制约海员发展的突出问题。拟请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海员学院等院校牵头,开展海员专业师资培训。各院校要注意吸收海事大学毕业又有海上工作经历海员,通过培训走上教师工作岗位。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专业师资队伍水平,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


      措施八、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海上资历要求从12月延长至18个月。
      目前三副12个月升二副,二副12个月升大副,三副“跑步”升船长,造成海员业务素质下降、海员队伍整体结构不合理(目前甲类船长9418人,甲类三副8106人,丙类船长2987人,丙类三副827人)。海员的频繁流动使船舶、船公司已不能对海员的职务晋升进行把关,到期就考,三副、三管轮仅做一条船,本级职务的业务还没有完全掌握就晋升到上一级职务。近期船舶碰撞事故多发,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出三副业务素质的欠缺,延长职务晋升时的海上资历要求很有必要。


      措施九、海员适任考试成绩3年有效,取消补考次数限制。
      随着海船海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和随到随考的实施,原来3年补考5次的限制已经没有意义。


      措施十、调整老中专毕业的高级海员晋升的学历要求,合理配置海员。
      目前有一批老中专毕业的海员,经过多年的航海实践,尤其在操作级高级海员岗位工作多年,已成为各大航运企业海员队伍的骨干力量。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年第6号令)(以下称《海员考试规则》),要求申请无限航区管理级(船长、大副和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考试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这批老中专毕业的海员数量较多,如果不允许这批人参加考试,管理级海员(船长、大副级)将出现断档。考虑到这批海员在船工作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愿意长期从事海员职业,因此拟对1998年8月1日前进入中专教育的高级海员,在满足其他要求的前提下,晋升时免除大专学历要求,但在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上任职的高级海员除外。 
      此外,由于丁类船(近岸航区船)船少人多,丁类海员严重过剩,而丙类(沿海航区)海员紧缺,出现丙类海员工资高于甲类(无限航区)海员工资的现象。丁类海员不能顺利向丙类海员过渡的原因也是由于学历原因,《海员考试规则》规定申请参加丙类操作级(三副、二副)考试必须有中专学历,而丁类海员一般都没有中专学历。丁类海员到丙类海员,海员要求区别不大,免除学历限制,允许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丁类海员经考试合格后向丙类过渡,既可缓解丙类海员紧缺,也给丁类海员就业一个出路。因此,拟对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并满足海上资历要求的高级海员,在参加丙类二等船舶相应职务(船长、轮机长除外)适任考试时,免除中专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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