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就我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意义
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保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大局观,在规范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包括社会保险的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正确把握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政策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临时性适当下浮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12%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每月65元的缴费部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
2008年,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在12月份集中减征;2009年,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根据省里文件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保证做实个人账户。
(三)有关2008年12月份集中减征的具体操作
按浙劳社老[2008]125号文件规定,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具体操作如下:
1、“五费合征” 企业
按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纳入“五费合征”的企业,由各企业按“五费合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原渠道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如实申报2008年12月份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统筹缴费部分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汇总并减征。社保经办机构仍按原规定的时间,向地方税务部门发送各“五费合征”企业2008年12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便于地方税务部门参照职工个人缴费额与比较企业缴费额。
2、个别社保收缴企业
个别未纳入“五费合征”的企业,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该企业2008年12月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之和的各项金额,由原渠道按规定收缴,企业统筹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并减征。
3、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1)对2008年12月份尚未缴费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精神核定该类人员2008年12月份应减征的有关数据,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按规定仍向原渠道缴纳。
(2)对2008年12月份已经提前预缴费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2009年予以抵扣已缴的2008年12月份应减征的社会保险费。
(3)对2008年11月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和标准,统一产生该类人员2008年12月份应减征的数据,2008年12月份应发放的退休费上予以反馈。
(4)对已经提前缴费且2008年12月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回应减征的社会保险费。
4、集中减征企业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的人员
在社保部门结算2008年12月份企业应征社会保险费前,已经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的人员,列入集中减征企业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的范围。
5、下列人员不列入集中减征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的范围
(1)超出结算期间(指11月28日以后)的企业参保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标准参保的人员;
(3)企业转制时,已按有关政策的“双缴”人员;
(4)按舟政办[2006]70号文件,已办理预缴医保费20年的人员;
(5)2008年度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各种补缴的人员;
(6)企业性质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实施
(一)全力以赴。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和贯彻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是当前我市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所在。时值年未,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领导,主动与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临时性下浮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测算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帮扶企业的解困政策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
1、吃透精神,到位宣传。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面对参保对象,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让全体社保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和掌握这一措施的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和具体操作流程。同时要把这项措施通过各种方式告知企业和广大城镇个体劳动者,让社会各界了解这一措施。
2、加强协作,确保顺利。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抓紧组织落实到位,确保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
3、做好测算工作, 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方案。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派专人,集中精力协助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做好本统筹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比例的测算工作,提出缴费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社保局汇总掌握。
4、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五费合征” 征管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根据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工作需要,加快推进社保软件系统与地税、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工作,整合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参保缴费人员服务。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