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维稳风险点分析
2015-11-16 16:01:22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今年4月以来,我市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通过对全市近100家不同规模企业的走访和1000多名职工的满意度问卷测评,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进行了全面测评。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今年4月以来,我市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通过对全市近100家不同规模企业的走访和1000多名职工的满意度问卷测评,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进行了全面测评。从测评结果看,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总体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逐年上升,职工收入稳定增长,企业民主管理稳步推进,劳动者满意度及归属感逐步增强。然而,受国内经济形势及政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复苏缓慢,加之广大劳动者尤其是新一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劳资纠纷风险将进一步增加,劳动关系维稳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劳动关系主要风险分析
(一)建筑行业欠薪案件大量上升
今年以来,受国内经济形势及楼市调控政策影响,部分企业回笼资金困难,拖欠工资问题明显增多。截止今年6月底,劳动监察部门因欠薪对建筑企业立案115起;欠薪工人人数由2014年同期的1510人,增加到2252人,增幅为49.14%;欠薪金额由2530.34万元,增加到5438.3057万元,增幅为114.92%,欠薪规模明显扩大。建筑业是我市欠薪案件第一易发行业。
1、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截止6月底,我市建筑业已发生群体性重大事件30件,较去年增加9件,涉及人数2468人,涉及金额6765.94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1882人和5555.89万元,增幅分别为421.2%和459.2%。
2、工程款拖欠导致的欠薪案件增多。今年仅新城地域,就先后在花园国际、新新家园、保亿沁园、碧海蓝天凤凰湾围海工程项目等工地,发生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的群体性欠薪事件,涉案人数均在百人以上。以御景国际工地为例,开发商新湖保亿公司拖欠众力建设、亚厦幕墙等施工企业工程款1500余万元,导致了工地大规模欠薪案件的发生。临近年底,工程款、材料款等支付时间集中,将会使开发商工程款问题更加集中暴露。
3、职工极端讨薪现象突显。去年以来我市已发生多起威胁跳楼、上街游行、围堵政府和执法人员等恶性事件,仅市本级有记录的威胁跳楼有4件,上街游行2件,围堵执法人员2件,相比往年大幅上升。讨薪职工多利用自身、他人生命相威胁。2014年2月,新城中交南山美庐项目工资无法结清,其中数十名工人在劳务公司唆使下,挟持中建公司项目经理在27层高楼示威,表示讨薪不成就集体跳楼。此类案件不仅危及职工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情节严重的更有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群体行为还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以绿城长峙岛香樟园工地为例,今年2月,因欠薪问题发生纠纷,数十名工人举横幅向市政府方向游行,造成长峙大桥、海天大道线路堵塞,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另外,建设工程工人为讨薪往往围堵工程项目部、关闭工地电门,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船舶修造行业劳资纠纷仍将继续
船舶修造业是我市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产业,近几年来,以中远、常石、扬帆、欧华等为代表的舟山船舶修造业高速发展,工业产值从2001年的12.5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07亿,今年前10个月已达到149亿,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2001年的8.1%提高到今年的29.9%,超越水产品加工,成为舟山工业第一大行业。船舶企业也增加到160余家。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民工欠薪问题日趋严重,劳资纠纷日益突出,已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业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1、劳动关系不明确,劳资纠纷增多。截至今年6月底,船舶制造业发生欠薪案件7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4件,增幅为43.6%,涉及人数由去年同期的380人,增加到782人,增幅为105.8%,涉及金额为927.7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94.888万元,增幅为298.4%,欠薪规模明显扩大。其中六横镇更为典型,其去年以来受理的200余件劳动纠纷,主要集中在四大船舶企业,其中中远船务一家就占了六横镇所有劳动纠纷案件的80%。这些劳资纠纷中,主要发生在外包队与外来民工之间,大多是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引起的欠薪问题。
2、群体性特征明显,处置难度增大。这是今年以来船舶行业欠薪问题出现的新特征。例如浙江正和造船公司,因经营困难,截至目前共拖欠630名工人2014年6月、9月至11月的工资计2000余万元。另外,该公司还拖欠外包单位的工程款达8000万元以上,其中28家外包单位拖欠1700名职工工资计3800万元。因涉及工人人数众多,公司资不抵债,给处理增加了难度。而由于外包单位大都在外地登记注册,而且船舶企业只与外包单位签订承包协议,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在政府在处置这类事件时,往往既得不到船舶企业的配合,又难以有效追究外包单位的责任,处置难度较大。
3、分配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一些外包单位管理混乱,分配行为很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以种种理由拖欠工资,一些外包单位每月只发给外包工几百元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一般到年底时再兑付;二是故意不与外包工签订用工合同,压低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三是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四是工资价位没有书面协议,只作口头约定,在工人要求中途结算时,以无合同为由克扣劳动者的应得收入;五是不合理地扣除相关费用,如商业保险、来往费用等。更为甚者,一些承包人携款逃走,造成集体欠薪。
(三)远洋渔业劳资纠纷频发
在近海渔业资源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远洋渔业正成为“东海渔都”再次腾飞的突破口,但是远洋渔业的蓬勃发展却面临着劳资纠纷频发等用工方面的矛盾。
我市的远洋渔业企业大多数均为民营或合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很多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缺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发生。截至今年8月,全市共受理远洋渔业欠薪案件73起,涉及劳动者500人,涉及金额555余万元。尤其是挂靠在远洋渔业公司的个体船只,船东老板直接招募务工人员,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都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即使签订有,内容也不规范,部分协议约定存在违法界定,一旦出现分歧,很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二、涉稳风险原因分析
(一)建筑业:造成建筑业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原因较多,尤其是今年受楼市调控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影响,开发商资金链紧张,劳动力价格上涨,以及劳务分包用工形式的出现等情况,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
1、根本原因是违法分包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建筑项目不能违法分包给自然人,但实际上建筑领域用工主体都是包工头,这种分包转包用工方式正是引发建筑业欠薪案件频发的根源。
2、直接原因是建筑施工领域承包关系复杂,用工管理混乱。项目工程的层层发包、转包,使用工关系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最底层是务工的农民工,上一层是做小包头的农民工,然后是班组长、大包工头,以及劳务分包公司,再然后是建筑公司、开发商。由于不管是包工队伍还是劳务分包公司,都是没有资金实力的包头组建,用工的实质都是分包,招用的也是更小的包工队伍,资金完全依赖上层给付。这是一种极为不稳定的支付结构,不仅容易造成工资款与工程款的混淆,而且自上而下任何一个环节的工程款支付出现问题,都将直接影响最底层农民工的工资结算和兑付。
3、重要原因是劳务企业及讨薪者的非理性心态。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为减少或避免损失,利用政府维稳的心态,蓄意组织、操纵农民工制造事端,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有些讨薪者甚至是讨工程款者甚至采用扩大事态、误导媒体等方法,向政府相关部门施压,提出不合理的诉求。今年新城南山美庐工地发生的几件群体性事件,均为此类案件。类似方式多次获得的成功,更鼓励了某些人采用非常手段“维权”。部分工人受此误导,以为采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能短时间内解决欠薪问题,增加了发生恶性事件的风险。另外也有部分“黑包工头”或零散农民工受利益驱动,为达到赚钱目的私自揽活,接活时不计成本,结算时随意要价。要价不成,即鼓动工人采取群体性、过激性手段,胁迫政府处理工程款。这部分浑水摸鱼者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客观上形成了对市场行为的不良诱导,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恶性事件多发的趋势。
(二)船舶修造业:船舶企业和外包单位都是合法用工主体,双方为合同承包关系。船舶企业主要用工均由外包单位负责,很少干涉外包单位的具体用工管理行为。但由于外包单位资质条件一般、经济实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和对船舶企业高度依赖等因素影响,船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外包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在船舶行业经营困难时期容易引发劳资纠纷。船舶行业劳资纠纷主要症结,正是这种外包单位劳务分包用工模式。
1、市场准入缺乏强制性。现行法律、法规对造船业外包单位资质条件没有设置准入条件,仅2005年10月1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公司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一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到船舶生产公司对外包的管理,且没有规定相关船舶生产公司违反该规范性文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文件属于管理性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性文件。
2、工资支付缺乏规范性。从调查情况看,外包单位员工工资支付主体不统一,船舶企业、外包单位以及工程分包人即所谓“包工头”均有。支付期限包括按月结算、年终结算、工程期满结算等。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和银行卡支付。在不同时间段,工资支付形式也会发生变化。支付主体、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不同对于员工能否及时、足额获到劳动报酬具有决定性作用。
3、船舶企业对外包单位管理缺乏主动性。为精简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船舶企业不主动过问外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也仅是协助处理。日常管理中,多数船舶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外包单位工程款后,一般不过问外包单位是否支付了员工工资。船舶企业并不掌握各个外包单位工资支付形式和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真实情况。
4、对欠薪行为的处理缺乏惩戒性。船舶企业缺乏针对外包单位用工管理方面的考核机制,重效益,轻管理。其次,部分企业缺乏诚信观念,当企业出现危机时,或携款外逃以逃避债务、保全资产,或一推了之,袖手旁观,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违法的低成本使欠薪逃匿或消极处理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远洋渔业:我市远洋渔业企业除舟山市海洋渔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外,其余均为民营或合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很多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缺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常发生。
1、远洋渔业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签订意识。特别是挂靠在远洋渔业公司的个体船只,船东老板直接招募务工人员,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都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内容也不规范,部分协议约定存在违法条款,而且有的船老板为了防止船员中途离船或跳槽,故意扣押船员工资,很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2、远洋渔业船员专业技能整体下降。我市远洋渔业起步时期,船员基本以本地人为主,他们对远洋工作环境有较强的适应性,捕捞作业技能熟练,人员管理相对容易。近几年来外地船员逐渐成为主力,这些船员多来自河南、四川、安徽等内陆地区,不适应长期的海上生活,出海前对作业要求和自身能力估计不足,结果上船后因无法适应而中途违约离船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正常经营被打乱,劳动者也因违约付出不小的代价。而且外地船员没有受过捕鱼的专业技能培训,不熟悉远洋渔业工作的常识和特点,又缺乏钓鱿鱼的必要经验和技术,捕捞产量过低,辛苦一两年却因钓不到相应产量而无法拿到最低的保底工资,这成为远洋渔业劳动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3、远洋渔业管理中存在船员道德素质低下的问题。部分素质低下的人员在船上多不遵守制度纪律,当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做出寻衅滋事,殴打船员,违约回国等行为;另一方面,少部分船上管理人员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与普通船员关系紧张,矛盾容易激化,导致出现罢工停产,提前返航的事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劳资纠纷苗头防范机制。 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工作方针,劳动监察部门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监控,发现企业欠薪问题,尤其是发生大规模欠薪隐患、发生极端讨薪事件的,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依法按程序责令企业按时付清所欠工资。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巡查网格内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舟山论坛、大舟山网等主流网络媒体的监控,通过引导网络舆情方向,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将劳资纠纷的不稳定苗头扼杀在萌芽阶段。
(二)加大劳动监察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力量,健全完善劳动法律监察制度,进一步推进劳动监察网络化、网络化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等专项执法检查,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推进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主动对不良用工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平台公开曝光,从而促进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一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量,加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地解决劳动争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与法院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制度,有利于双方整合和共享资源,促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在企业较多的外岛设立派出庭,以方便海岛群众。目前已在普陀六横设立仲裁派出庭,在远洋渔业协会成立行业派出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本着为民服务、落实“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有效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齐抓并进,完善协同作战机制。发挥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多方协商机制作用,健全各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疑难问题监察部门做到早报告、早预警、早研判;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及时妥善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积极主动应对,及时妥善处理;对已经发生的欠薪现象、极端讨薪行为严肃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依法处置。从而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格局。
(五)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基层力量培养。目前劳资纠纷争议处置存在着“案多人少”的主要矛盾,因而着力加强调解和预防工作、着力加强基层调解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效能,将成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的一个关键。目前,舟山市共有1785家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上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达98%以上,64个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了基层调解组织。出台了《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双爱”活动指导员)两年培训实施计划》,召开了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情况,举办了培训班5期,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员(双爱活动指导员)420名。下步将进一步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一是试点推行建立建筑工地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调处劳资纠纷,使工地上发生的劳资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解决。二是积极推进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逐步延伸到中小企业。三是不断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调解组织建设“六有”的要求,落实好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制度、经费有保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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