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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们只签订10个月的合同合理吗?

2009-02-15 14:56: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问:向你们咨询一下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是一个幼儿园的后勤自聘人员,以前我们在那里工作了好几年了,所签合同都是一整年的。可上年我们在那里工作,他与我们签了10个月的合同(2007年9月1日——2008年6月31日),我们签了,也履行完毕,可2008年7月1日开始我们是没有合同的,他还把我们放入他们单位进行暑假排名轮流值班和随时通知加班工作,我们也都到位了(我们还想在那里工作,他也没有回我们的意思),可现在双方要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了(2008年9月18日才想到),他却与我们只签10个月合同,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到2009年6月31日至,可是2008年的7月和8月他与我们是没有合同的,他也叫我们参与了他的工作,可在与我们签合同时他把那两月以加班形式与我们结算,每人每日的加班费是10元15元20元25元几种,而且20和25也就几个人拿到还是2—3天,他都是给我们算的每天10元和15元,我们不同意,可他叫我们要体谅他毕竟是单位的一分子,也就是他是把我们看作其员工的,可是我们是与他没有合同关系的,我们也没有本地最底保障的呀,这样对我们是不是有点过呀。 现我们要他与我们签12个月合同,可他不愿意,请问专家,他那样与我们签10个月合同合理吗?我们怎样才能与他合理的签合同来保障自己?

答:法律对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公司与你们签订10个月的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但是公司在2008年的7月和8月对你们的报酬支付存在严重问题,因为你们虽然没有与公司续签合同,但是公司也未明确表示不与你们再续签合同,而是继续让你们工作,那么你们与公司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仍应比照以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此,你们可以与单位进行交涉,如果仍继续不合法的做法,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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