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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年中考核排名末位得走人?

2010-08-09 14:47:38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网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  浏览46次 

      于女士所在的公司近日经历了一场“地震”:年中考核结果出炉,包括她在内的三名员工因“考核不合格”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排名末位,就是不胜任工作?单位搞这样的制度合法吗?”于女士一怒之下,投诉到了劳动监察部门。

  单位流行搞排名淘汰员工

      于女士在一家外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上岗第一天,人力资源部主管就告诉她,他们是按照末位淘汰来考核每个员工业绩的,如果半年中有三个月出现排倒数5名的情况,则要被炒鱿鱼。于女士是新手,虽然她已经很努力工作了,但在绩效考核排名中,她排在末尾的次数还是达到了3次。“不管怎么排,总是有人要垫底的,不是我也会是别人。”于女士认为这样的考核规章制度不合理。

      记者了解到,为了促使员工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引进了末位淘汰这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排名,有月度评的、有季度评的,还有年中或者是年终评的,排名末位的员工就会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被淘汰。而很多员工也总认为是“自己技不如人”,对这样的淘汰结果也就默认了。

      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行为。因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在一个企业中,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占据末位的员工其实绩效未必不高,也未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不合法的。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并且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情形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末位淘汰”只能调岗位

      戴登凯认为,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年中或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位置的“上上下下”,但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之后,如果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责任编辑:abl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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