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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违约金该不该劳动者承担?

2011-09-17 21:17:08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由:

    李蔡先生是西高新一家软件公司的业务经理,最近公司决定给包括他在内的几名骨干员工每人每月多发1000多元的工资,但约定他们几人一定要做够5年,不然就要付违约金,并要求他们每人签订一份补充协定。公司希望与职工本人约定,这笔钱发过后,员工必须在公司做足相应多的年份,否则需要给公司一定的违约金。

    爱博仁提示:

    多发工资不能作为“员工提前离职要求承担违约金”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因公司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因保密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况,那么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都无效。

    也就是说,李蔡完全可以拒绝公司的这种做法或者诉诸劳动仲裁。

    爱博仁建议,企业不妨改进方法,可以不以固定工资增加的形式发给,可以年终奖、绩效奖、福利的形式给予工资补偿,也没必要要求员工签订所谓的“违约协议”。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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