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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擅自离职是否要赔偿

2011-09-26 17:29:36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擅自离职在部分企业里现象很突出,擅自离职往往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除了在人员使用上要更加注意我们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案由:
    今年25岁的赵小雪于2007年7月与河南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2100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50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5000元。
  2007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工资1500,加上浮动工资(根据幼儿园实际经济效益发放的奖金)”,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2100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8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9年2月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50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问题: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
  2、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解答: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范畴。案例中也未看出赵晓雪是被迫签订合同的,可以认定其是自愿与幼儿园签订的聘用并签了字,符合法律程序。且该合同后来又得到了实际履行,无违双方意愿。所以,聘用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
  2、幼儿园应该补发工资和补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意向书不同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2007年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当中规定是1500元加浮动工资(也就是由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成绩效工资),而幼儿园只支付了800元,明显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对于社会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双方均应遵从。只要双方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幼儿园应当为赵小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应该补缴这段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赵小雪因擅自离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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