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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工主体未变,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2014-07-18 08:31:00  来源:劳动报  作者:马永卿;崔蔚  浏览46次 


    职工在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单位工作了七八年,签了多次合同,现在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得同意?另外如果合同可以终止,那么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日前,职工汪先生急切来访本报,就是希望了解这两个涉及他切身利益的问题。


  据汪先生反映,七八年前,他进入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工作,合同两年一签。2010年8月,他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集团公司就将他与同事们调往集团 下属的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还让他们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有职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是公司说,工资待遇都不会变,也没有让他们丢工作,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新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确实如集团承诺的按原标准发放。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他们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日前,他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说,他的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希望他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将给予他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汪先生听说《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签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之后,职工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了,自己已经签了多次合同,他认为公司应该与他签无固定合同, 而不是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再说他已经连续工作了七八年,经济补偿怎么只有三个月的工资?他向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后,负责人表示,汪先生在本公司 只工作了三年,签了两次合同,不符合签无固定的条件,所以公司操作没有问题。真的如负责人所说,公司没有问题吗?

  针对汪先生的疑惑,有关专家进行了解答。首先他认为,汪先生确实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的禁止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汪先生已连 续订了两次合同,但是公司已提出终止,无续签意向,所以他不符合签订无固定的条件。但专家指出,在经济补偿这一问题上,公司负责人的理解是不对的。虽然汪 先生在最后一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年,但他属于单位安排的,且没有拿过补偿,故应连续计算他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 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所以,汪先生的终止补偿应从2008年起算,共计 六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专家希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能弄清楚这些节点问题,正确把握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补偿,规范用工。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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