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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事: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仍承担赔偿责任

2014-07-22 17:26: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永卿;崔蔚  浏览46次 

    工作一年多,突然被公司辞退,这时才得知公司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日前,职工刘先生等人向本报求助,并希望得到帮助。


  据刘先生反映,去年3月,他应聘进入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因为公司刚成立,急需人才,所以老板给的工资也比较高。老板还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自他进入公司后,又先后有几个技术人员进入公司工作,老板也都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规模不大,除了老板和负责行政事务的老板亲戚外,负责技术及营销的员工也就八九个人。老板一开始对他们还不错,工资都能按时发放,加班加点完成一个项目,老板也会另外给奖金。老板还是时常说,现在公司刚开张,还没有什么大生意,以后公司有了发展绝不会忘记他们这些老员工。刘先生觉得这份工作不错,于是更加努力地工作。可谁知几天前,老板突然召集员工开会,会上老板气急败坏地说,既然有人不希望公司再办下去,那大家就自寻方向吧。一下子弄得员工莫名其妙、不知所措。后来他们才知道,原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属于无证经营,不知道被谁举报了。老板认为是刘先生等几个老员工所为,因为他们几人关系很好,同进同出的,还经常在一起议论公司情况,所以干脆将他们都开除了。更过分的是,老板连他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扣下不付。刘先生与同事觉得非常郁闷,莫名承担了举报公司的“罪名”,现在连工作也没有了,这让他们以后怎么办?传到同行业或许找工作都困难。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咨询师董兆华认为,刘先生所在公司属于非法用工。因为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法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虽然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与公司之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当然,刘先生的相关权益还是可以讨要的。虽然刘先生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所以,刘先生等员工可以讨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另外,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所以,刘先生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等受到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 

  董兆华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会有许多风险,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就要弄清楚单位的主体资格,如果发现单位没有注册或非法经营,还是及早离开为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营业执照 非法用工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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