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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可否签订“无固定”?

2014-10-25 10:29:30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

      我是一名小时工,在几家单位打工,其中固定在一家单位工作已经有8年了。请问万一我工作满了10年,是否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若单位不同意,我申请仲裁会得到支持吗? 

  

 

  依据法律介绍以下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非全日制小时工能否签订无固定?从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是否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没有明确。但结合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特点来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鼓励在此用工制度下,劳资双方都可以灵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人,劳动者可以灵活择业。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许就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灵活用工权利的初衷不符。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都较短的用工形式。而最能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若单位一直需要用你,可以改成全日制用工;若你们协商一致,单位愿意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好像法律也不反对。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你想通过法律途径单方实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愿,估计很难得到支持。当然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试一试,毕竟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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