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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

2014-12-27 16:35:38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问题

1、2012年6月公司入职一名高管,自入职开始,一直不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经公司多次催促,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至2014年1月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

2、2014年10月,因未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

1、首先,从案例情况来看,该名高管是非常清楚劳动合同法的,其入职公司的目的有待考查,明显是欺负公司人事部门不懂法,故意挖坑,让公司跳的,对于这种人,不知当时是如何考查并同意入职的。一般高管入职都应进行背景调查,以防有不良的动机,或者是在前一家公司有不良行为。

    其次,入职人员一经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社保,防止风险的发生。应该提供协议书,要求本人在一周内提供签订合同和申报社保的相应资料,提供不了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后面由本人签名,按手印确认。该名高管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作为人事部门就应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拖泥带水的作风,以至于发生后面的劳动纠纷,这本是不应该发生的事。

   最后,因其前面的各种事由,于2014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申报了社保,公司也算是做了挽救措施,不至于太被动。

2、因其业绩不达标,公司欲对其进行调整,该名高管以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相要胁。公司有违法事实在先,所以才会授人以把柄,不得不进行反思啊。我们的办事人员业务不精,没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该名员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同时受《公司法》的约束。本案例中,其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公司进行的日常管理活动也包括用工管理,是其职责所在,其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的,其本身也有过错,从劳动法角度,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按《公司法》第150条关于“高级管理职员履行职务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双倍的赔偿是其过错造成的,因此要给予公司赔偿,两方相抵公司也就不需要为此支付双倍的工资了。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2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作为HR应该学会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因此,HR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一经入职,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社保;不能及时签订的,作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

2、如果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超过一个月的,尽快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由公司来承担不利后果。

3、做好劳动合同到期的预警机制,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或者及时解除;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如果劳动者以种种理由拒签的,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的劳动纠纷,提供有力证据,免除公司的责任,以便给小人以可乘之机。

5、入职前把关。员工在入职前应进行审查,特别是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应进行背景调查,核实以前在别的公司的情况,以及离职原因,做好把控,以防招录用到不合适的人进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管理是人的管理,劳动关系尤其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千万马虎不得。一件看似很小的事,却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劳动法律、法规是HR必须掌握的一门知识,熟练运用能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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