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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反悔并回收通知书会无效吗

2025-11-07 15:40: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员工不同意,公司随后发出"不解除"通知,还要赔2N吗?

一、事由

2020年11月2日,天地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张某从事理财经理岗位,月工资为6000元。2022年8月31日,公司员工金某微信告知张某“年底留存9935.95”。

2022年9月19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张某发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张某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2022年9月,公司开始执行《集团财富部薪酬绩效管理办法(2022版)》,其中规定原则上已离职员工的奖金不予发放。
随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终止;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88113.8元;3.公司支付未付的工资差额12488.4元(2022年1-7月业绩提成留存10%的9935.95元+证券提成差额2552.45元)。
2023年4月19日,仲裁委裁决:一、确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二、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906元;三、公司支付张某2022年1月-7月未付业绩提成差额9935.95元。


二、上诉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906元;

2.判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2022年1月-7月未付业绩提成差额9935.95元。

一审判决: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已向张某作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系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对赔偿金数额84906元(21226.5×2×2)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业绩年底留存9935.95元,法院认为张某系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予发放。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84906元及业绩提成9935.95元;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


三、再上诉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理由:公司确实想解除,因张某不同意,公司已撤回了解除通知,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首先,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入职公司处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后因为疫情及政策等原因,该部门的业绩一直处于下滑状态,公司确想跟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函拟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但是张某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公司跟集团工会沟通后,在9月22日当天撤回了拟解除的函件,表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未生效。张某9月22日后未到岗的情况下,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另,张某也领取了国庆的福利,公司客观上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其次,公司无需支付未付业绩提成差额9335.95元。不管是张某自己提供的制度还是公司正式发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平时10%留存的奖金做为年终奖,《集团财富部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明确,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人员原则不予发放。9月份本身就不是年终奖发放的时间,之后劳动者个人不来公司工作,也不属于发放人员范围。该制度经过公示程序,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业绩年底预留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公司的上诉,张某答辩称:第一,解除权是单方形成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送达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作为违法解除的提出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其二,关于业绩提成9935.95元,因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给张某。
二审判决: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赔偿金以及业绩提成,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因公司向张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能成立,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原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业绩提成差额,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该部分业绩提成差额系平时业绩提成的留存,故原审法院判令支付业绩提成差额并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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