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
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允许其继续存在,还是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组,还是有一定的过渡期,尚无规定。
2、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在非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并无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待遇支付
由于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但在用工单位实际从事工作的,因此,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的,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向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则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个人人为这里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实际上,在很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免除了相应的责任,这即是劳务派遣单位减轻工作责任的需要,也是用工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管理的需要。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将不再允许,此种规定是否能起到良好的规范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用工制度的作用,尚需实践的检验。
4、劳务派遣中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现象,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称为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适用的领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行业情况来看,如建筑、银行、饭店、医院、家政等等。从职业情况看,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司机、保安、市场分析、外文翻译、电视拍摄、报刊写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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