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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相关知识六:按规定落实加班工作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2012-04-30 10:26:32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加班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据调查,95%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有些则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偏差所造成。

      1、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 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标准工时制中的①②③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2、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风险分析】

      (1)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较少对用人单位的种种做法明确提出异议,一旦离职,则往往与用人单位“算总账”。这笔帐里,一般都包含着加班工资部分。由于我国对劳动报酬实行特殊的时效计算制度,若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纠纷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恶意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会受到相关的惩罚。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应对策略】

      (1)建立加班通知、申请、统计、确认制度。加班可以分为员工主动加班和单位要求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两种情形,建立相应的通知加班和申请加班制度。在单位的制度应表明,不提倡员工自行加班,未经通知或批准,员工自行到单位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无论是安排加班还是申请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如果该月劳动者没有加班,也要签字确认,声明没有加班。

      (2)考勤制度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3)合理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系数是法定的,有150%、200%、300%三档,但计算基数各地却有不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减少加班费的计算系数。《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促进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工资数额。

      (4)正确运用特殊工时制度。除了标准工时以外,我国还有两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正确运用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将给用人单位节省大量的加班工资成本。

      (5)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无论是采用现金发放还是转账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都应该将工资和加班工资明确分列在工资支付表上,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并发放给员工一份。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作出拒付声明,表明对工资单之外的劳动报酬事项拒绝支付,以应对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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