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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

2008-01-02 19:52: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在该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该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并非单方面袒护劳动者


    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搞“终身制”、造“铁饭碗”,单方面袒护劳动者而压制用人单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果真如此吗?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制订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而且目前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该负责人还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等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主动辞职”不改变“劳动关系连续”


    近期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年底前解除合同应依劳动法


    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在明年1月1日前,即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办理?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已订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


    法律实施细则正在制定


    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二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执行。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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