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一单位打工2年竟遭遇4次试用
2008-07-03 09:26: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杰采编 浏览46次
律师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作两年,小慧(化名)被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
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员工起诉 两年签四次合同
小慧诉称,2006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
“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
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
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公司认为 违反约定该解聘
小慧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小慧购买保险。
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
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因此,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
“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律师提醒 当心试用期陷阱
陈昊律师认为,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此,公司也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各类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两年内重复试用同一人,应该认定为该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两年,单位应为其购买两年的养老保险等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他还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将是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识别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陷阱,还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限、重复试用等违法行为勇敢说“不”。
责任编辑:xie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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