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温作业每月可领150元津贴
2009-07-03 09:36: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7月2日讯深圳市将废止2005年出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将按照2007年卫生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通知执行。昨天(7月1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两个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每年6—10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005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因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进行了调整,深圳市决定废止高温劳动保护办法,今后有关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将统一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降温通知》)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温津贴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的《降温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而同样是在2007年公布的《高温津贴通知》则对高温津贴做出了详细说明,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该《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的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wa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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