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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转正只凭单位一面之词吗?

2012-06-16 10:03:47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网友“aumei”的疑问: 

    我3月中旬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关系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到5月14日止。 

    5月14日,公司让我填了份转正申请。5月29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了,并告诉了部门领导。6月1号,领导就找我谈话问我能不能先考虑不要孩子,否则就跟我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我没有通过试用期。

    我觉得没过试用期只是单位的一面之词,如果我没通过试用期为什么公司在试用期后还让我继续工作呢?因为怀孕而解雇是违法的,所以公司才会咬定我没通过试用期。我现在打算去劳动部门投诉。 

    请问证明自己试用期转正需要什么证据吗?还是既然已经过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也没有辞退我,就说明我已经通过了试用期了? 

  [答复:]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在于双方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法律仅仅对员工提出了一个时间的要求——三天。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员工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阿克提醒,书面的通知有证据,比口头通知来得更合适。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条件稍显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我们可以看到,与劳动者试用期内离职不同,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不是以提前多少天数通知为前提的,而是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前提的。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三个要素: 

    1、首先单位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是合法有效的,诸如未如实在入职时提供婚姻状况,是否怀孕,这些都不是合法的录用条件; 

    2、其次单位要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已经让员工在入职之时知晓,这种知晓将是试用期中的员工的工作目标; 

    3、最后单位要证明员工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是感觉。 

    所以,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即使完成了所有上述的步骤,单位还必须知道一点,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前没有通知员工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个员工就自然转正了。也就是说,转正是默认的,不转正是要通知的。如果过了试用期,员工继续履行了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提出反对,双方相当于默认了转正的事实。

    你的单位于转正后20天左右才跟你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早已经错过了允许的通知时间范围,你可以直接拒绝他们的解除要求。如果哪天他们开出强制的解除通知,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liufe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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