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中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经多次调解最终以劳动者获得应有报酬而圆满结案,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工作“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职能作用,真正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因工资待遇争议案于2012年7月26日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8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该委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劳动者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1480元。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均不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驳回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
城中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后就应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书面告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项法律规定不了解,因此引发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张某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达一年半的劳动过程中,理应以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得劳动报酬,最终以法律的武器保障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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