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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必知的就业法规

2013-03-20 14:30:30  来源:爱博仁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一、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五、“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雇?

      答: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雇违法。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答: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另外,有些地区地方指导意见明确可以被解雇,比如深圳《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八、“三八”妇女节可以休假吗?如公司安排工作,可以获得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吗?

      答: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因此,女职工在妇女节享受半天的休假。关于妇女节加班能否享受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答复:“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故实践中妇女节加班的无法享受300%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九、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

      1、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3、诉讼策略的选择:如果工作年限不长,选择离职主张赔偿金显然不划算,建议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通常仲裁加诉讼程序少则几个月,长则一年多,等于打官司期间未提供劳动仍可获得工资,这笔工资损失的赔偿可能远远高于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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