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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是利大,还是弊大?

2007-12-17 08:50: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而在一定时间内,用人单位的这种‘负担’会转化到求职的应届毕业生身上,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在明年1月1日施行,因此2008届毕业生会最先接受这种挑战,但从长远来看,该法施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公平、规范,其对毕业生的利是远大于弊的。”蓬江区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说。

  新《劳动合同法》比现行《劳动法》增加的一些条款,更加有利于保护应届毕业生的利益,比如说几乎每位毕业生都会遇到的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使用应届毕业生这样的廉价劳动力了。”

  智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钟小姐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可更好地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出现的求职难度有所增加,毕业生们需要用更积极、踏实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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