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案例:一起劳资纠纷案带来的启示
2016-12-09 14:00: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1990年,朱小清还是一位小姑娘,当年12月,她进入玻璃公司工作,是公司财务部成品库管理员,月工资1500元。
2008年6月16日,朱小清因患病毒性心肌炎入住市中医院治疗,同年6月26日出院。出院后,医生建议朱小清休息治疗。在休息治疗期间,朱小清办理了病假手续。
当年7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看望了朱小清,并告知她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治疗。然而,仅过一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分别打电话让朱小清必须在三天后到财务部上班。从7月14日起,朱小清先后7次向公司财务部递交了全休病假、病情证明,上述证明载明的全休截止时间是2008年8月30日。然而,2008年8月20日,玻璃公司以朱小清无故旷工27天为由,对朱小清作出辞退的决定,并将辞退文件在该公司内部网进行了公示。
2008年10月10日,朱小清收到了公司辞退她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上,朱小清注明:“辞退原因不属实。”
两次审判,被辞退的她获双倍赔偿
对于公司的作法,朱小清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8年之久,因病享受休假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公司不但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按规定发放工资,现在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规定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朱小清不服辞退决定,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她2008年6月—8月的病假工资,共计1208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为她补缴2008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11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玻璃公司认定朱小清无故旷工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并认定玻璃公司在朱小清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基于以上事实,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朱小清自1990年在玻璃公司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计18年,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元,玻璃公司应按18个月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54000元;对朱小清2008年7月、8月的病假工资应当不低于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480元予以补发;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2008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应予补交;驳回朱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玻璃公司不服判决向襄樊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25日,襄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条启示,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应保护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极具代表性,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给人以启示。
启示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
湖北律师全真说,劳动者所说的“正式”职工、“铁饭碗”,其实指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代表“铁饭碗”,也不是一订管终身。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不能自动拥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工作不满10年,或者虽有10年但曾出现若干时间的间断,都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但合同到期时如果双方或一方不愿意续订合同,就会导致合同终止,亦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第三,由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上述前两个条件,而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非“铁合同”。如果劳动者因为发生失职、舞弊、不适宜继续工作以及需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程序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启示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依法依程序进行。
全真说,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符合以下原则: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全真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以下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启示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真提醒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有三条: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保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资金担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ji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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