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周末组织员工外出漂流,其中一位员工不慎受伤住院救治。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员工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旅游活动不具有工作性质,因此认定不属于工伤。随后公司诉至法院,本案证据材料显示,漂流活动之前公司曾贴出公告和开会通报活动事宜,并由专人统计参加漂流活动的员工,同时公司承担活动费用,因此法院认定漂流活动为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视为公司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判定该员工受伤属于工伤。
我在给HR做培训的时候,讲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对于今天的这个案例,我不清楚这是发生在什么省份、什么时期的案例,所以简单地讨论是不是工伤,有点过于表面了。如果就案子讨论案子,我们可能陷在思维的旮旯里一直走不出来。
一、工伤认定思路的地区性差异
我们先看二个案例
【案例1】江苏某公司职工食堂有二名厨师朱某和徐某,其工作职责为买菜和做菜,工作时间为5:30-13:00,14:30-17:00。买菜由二位厨师轮流负责,一人一周轮换,一般是每天早上把一天的菜全部买好,晚上吃好晚饭后下班。事发当天,轮到另一位厨师朱某负责买菜。
2014年12月22日下午13:05时左右,徐某未经请假许可,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前往北新镇菜市场买菜为其次日家中祭祖使用,离开该菜市场后,沿苏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启东市北新北桥路路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蔡某共同受伤。后报警,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徐某被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
【案例2】胡某在东莞某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2015年7月28日,胡某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胡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5年8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2015年8月19日,其家属马某等三人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东莞社保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胡某于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胡老四未经单位同意于当晚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胡某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案例1中,徐某提早四个小时左右下班,最后认定为工伤;案例2中,胡某提早约半个小时下班,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二个案例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差别在于对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下班路上的判断。
二、 工伤认定应跟着裁判机关的思路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呢?应该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如江苏明确不算工伤。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百度】文体活动是指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总称。
1、文艺活动可以设置:接成语比赛、演讲比赛、读书月活动、文化沙龙、书法、绘画比赛。
2、体育活动可以设置:拔河比赛、跳绳比赛、羽毛球比赛、夹乒乓球比赛、两人腿跑比赛。
【建议】无论是希望认定为工伤,或不希望认定为工伤,依据是一样的,即跟着裁判机关的认定思路走。希望认定,就是往肯定要点的方向走;希望不认定,就是往否定要点的方向走。
三、本案例对于HR的参考意义:
就本案例而言,如果事件发生在江苏,想要认定为工伤,就要往文体活动上靠,如果员工参加的是单位的拓展活动中的漂流项目,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就很大;而如果员工参加的是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的漂流项目,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通用的工伤认定思路应该是这样的:
1、 适用工伤的哪一种情形
2、 该情形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3、 证据、材料往要点上靠
具体如何操作,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3】张林是A公司的技术服务主管,常年在全国各地出差。2017年2月15日,张林根据公司安排去广东B公司负责技术服务。考虑在B公司的服务时间较长,张林到在B公司附近租用民房作为宿舍。4月20日,张林像往常一样在B公司巡查,发现客户存在多处质量或指标不达标情况;因此多次与客户和下属发生争吵。晚上20:30左右,张林给下属开班后会议,因身体不舒服便草草结束。会后张林整理当天的工作资料做到12点多才休息;当天应该发的四封报告也没有完成。4月21日早上4:35左右,张林胸口疼痛,用微信联系同事李同无回复后打电话给李同,让李同赶快送他去医院。5点多李同把张林送到广州某医院,5:50医院开始组织抢救,9:50张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A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希望认定为工伤;所以A公司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了咨询,答复是工伤的可能性不大,在此情形下,企业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我到A公司后,先听取了总经理的想法,再和人事经理作了沟通,A公司原来选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方向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第五项:(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我告诉单位:如果按这样方向申报,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当然就不大了。这让A公司有点惊奇,因为人社部门也是这么说的啊。
我对整个案例的发生情形作了详细的梳理后,建议单位的申报方向调整下,改为按视同工伤申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最后申报成功。
【小结】工伤认定申报技巧
单位态度先码好,找准情形第一要;
法律要素必明了,寻找材料往上套;
文字描述老紧要,法律事实紧依靠;
如此材料已完好,认定申请不再恼。
经常参与工伤业务的处理,感觉在整个过程中,其实工伤认定的申报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工作,但是很多单位往往是忽略了这个初始的业务。所以才会导致后来的被动。而在这个过程中,采用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方式,实际上最后取得了一个非常良好的效果,化被动为主动,而这才正是很多企业的存在欠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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