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通常都会和单位提出补偿的要求,有要求N的,有要求N+1的,有要求2N的,还有要求2N+1、2N+2…。
N、N+1、2N、2N+1……分别是什么?相对应的情况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N指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例如,工作3年,N就是3,工作3年零5个月,N就是3.5,工作3年零8个月,N就是4……
N是最常见的,也是涵盖情形最多的,具体情形如下: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8、单位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解除;
1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
1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
1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裁员;
15、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
16、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17、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8、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19、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其中,第1-9项,是单位违法导致员工离职;第10项是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第11-14项是单位经济性裁员;第15-20项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以上这些情形,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都是N的经济补偿。
N+1的情形只有3种,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如下: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的是,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如果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只需要支付N,不需要支付N+1,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出现,并且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便解除,才需要支付N+1,这个1,就是我们通常指的“代通知金”。
N+1里的N,同样是指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加的1,按照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N,是因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支付2N的前提,首先是提出解除或终止的是单位,其次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得是违法的,包括证据不足、依据违法或者程序违法,等等。由于违法,所以单位对员工承担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N的2倍,作为对单位的惩罚。
至于所谓的2N+1,2N+2……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实务中,可能单位出于某种考虑,会同意员工提出的2N+1、2N+2甚至更高的要求,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是员工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类似的请求,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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