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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的相关知识及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014-02-11 16:39: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路费报销
 
    探亲假结束要填写探亲假路费报销单。
    报销注意事项:
    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 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体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由所在单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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