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有单位咨询如下问题:一个女员工自己决定辞职,并提前30日书面提交辞职信,公司也已经启动交接,招聘接替人员。该女职工在半个月后告知公司,发现自己怀孕了,决定不离职了,公司有点尴尬了,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此种情况下女职工能反悔吗?或者说公司有权利要求其到期离开吗?
律师分析
一提到女职工怀孕,大家都知道劳动法律上对此有特别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想上文所述的情形,女职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后,又以自己怀孕为由反悔不离职,是否允许?这是一个有疑惑的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来做个界定。
根据咨询信息,该女职工应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这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劳动者预告解除。这种解除,法律上是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的,30日预告期届满劳动合同即解除。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即劳动者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在申请书中有类似“请求单位批准或领导同意”的表示,单位收到后予以批准或同意,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这种辞职申请的情形,一般认为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提出经单位同意的协商解除。(该种协商解除情形,不属于本文咨询问题,不展开讨论)
在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场合,女职工提前30日向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在30日预告期届满前能否以怀孕予以反悔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
虽然我国劳动法律对女职工怀孕实行特别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无原则、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对怀孕女职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协商变更不成以及经济性裁员这些事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怀孕女职工与单位自愿协商解除、预告解除以及单位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方解除,是法律允许的。
结合到本文咨询,劳动者进行预告解除,这种解除通知一旦在用人单位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单位同意,否则是不能撤销(反悔)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因为30日没有届满,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也即劳动者解除通知的效力尚未发生,所以劳动者可以自己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们不认同上述理解,这种理解混淆了解除通知生效时间和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这种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劳动合同将在30日届满时予以解除。但是,这里的30天并不是劳动者的解除通知所附的生效期限,仅是法律规定的预告期。如果允许劳动者随时撤回预告解除通知,用人单位将无所是从,在这期间内无法作出接替准备,这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显然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做法。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中层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预告解除)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倾斜操作,虽有利于劳动者保护,但本质上是缺乏法律理论依据的,是不妥当的。
在分析了上述几层意思后,还需分析女职工是否可以主张提交辞职通知时不知道怀孕,提交后发现早已怀孕,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此前提交的解除通知?
问题关键是,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表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这种错误认识,一般是指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重大误解属于错误的表示错误,但不包括动机错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你手机坏了,于是到商场买了一部手机,回家后发现你爱人也为你买了一部手机,然后你说早知到我爱人买了我就不会买了,所以我是重大误解,要求商场退货,商场会答应吗?这种就是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影响买卖手机的效力,商场可以拒绝退货要求。以事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误解,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机错误,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总结一下,我们对咨询问题的答案:女职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后,又以自己怀孕为由反悔不离职,是不被法律允许。当然本文仅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面对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时可能还需考虑其他一些因素,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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